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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中外经验:关于废旧家电回收立法具体构想的分析

发布日期:2019-10-13 浏览次数:

欢迎来到家电回收网,面对日益严重的废旧家电的污染问题,我国必须建立起相应的法律体系。怎样从废旧家电中回收可用资源又不破坏环境己引起世界各国,尤其是工业发达国家的高度重,欧美、日本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和指导。由于我国家电回收立法体系的建立尚处在起步阶段,因此,需要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科学高效的立法规制。
 

废旧二手家电
 

一、规定制造商回收利用负责制,即“生产者负责”的原则。生产商负资能够有效制约其只瞄准经济效益而忽视环境现念,从长远利益来看,也有利于其参与绿色竟争。日本及欧盟有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制造商需建立废弃电子产品的回收利用系统,废弃电子产品的利用和处理资任由废弃物产生者和保有者承担。由德国倡导的“生产者负责”原则,己经遍及欧洲,并传到亚洲和非洲。“生产者负责”原则就是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制造商回收其生产的产品,生产者可以建立渠道自行回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回收公司回收。
 

二、建立回收利用付费机制。日本法规中规定,弃废者应该支付与废旧家电收集、再商品化等有关的费用。居民须向垃圾处理厂购买垃圾袋,然后将垃圾分类装入袋中。送往垃圾站。与此对应的法律处罚是:在美国,消费者抛弃一台电脑需要交纳32奖元;日本消费者丢弃废旧家电时要购买相当于500元人民币的“回收处理券’。这在客观上为他们实行废家电丢弃付费创造了条件。瑞典电子电器产品废弃物的法令中规定,再生利用的费用由制造商或政府承担。鉴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生活水平还未达到发达国家所达到的程度。因此,再生产利用的费用由制造商或者政府承担更为实际。
 

三、建立其体的贵任分担原则。制造商、进口商、零售商和普通消费者以及政府部门都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比如,零售商有回收所售的家用电器,并妥善交给家电制造商的义务;消废者有废旧家电交给零售商作价回收的义务,其中所支付的成本也应分担。韩国与日本有类似的规定除向消费者收税外,还向生产厂方征收废家电处理税。这就要求制造商 ― 进口商 ― 零售商 ― 消费者之间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特别在销售商品时作好相关的统计,以利于各方面认真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四、确定家电使用年限,防止废旧家电转移到农村,禁止对废旧家电直接填埋焚烧。对废旧家电直接峨埋焚烧在我国十分普通。因此,这类现象不仅要从法律上强行禁止,更要从技术领域加以解决,日本、德国、加拿大、荷兰和英国在旧家电拆解技术及回收工艺等方面开展了大规模的研究和实践。日本的东芝和松下建立家电再利用工厂,荷兰开发了电冰箱的回收系统和相应的拆卸流水线。通过上述措施有效地保护了生态环境,实现了资源的循环再利用。
 

五、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抵御国外家电垃圾入侵。在经多个环保组织联合调查表明:我国、印度及亚洲一些地区己成为发达国家电子垃圾(废旧家电)倾泻“集散地”,这些地区的工人在没有任何有效的保护措施条件下,以极其落后的原始方式处理21世纪高科技垃圾。工人们将废电脑大卸八块,各种电子元件扔在水体或农田里,并以酸浸、火烧等落后生产工艺,从进口的高科技垃圾中提取贵重金属。其结果是,地下水和地表水部分地段严重污染,不能饮用,其污染水平是世界卫生组织允许指标的190倍。
 

进口洋垃圾对我国生态安全将会受到严重的威胁,因此,在唤醒公众的环境安全意识的同时必须制定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强制性法规和管理条例。例如,建立和加强海关部门禁止外国垃圾入侵职能的法律法规,规定技术人员技能及其鉴定人员数爱的最低限度,对非法处理垃圾的行为给予法律处罚等,以抵御国外家电垃圾入侵,构筑好保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屏障。
 

虽然废旧家电回收立法在法律上规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但是普及到每一位公民还需要环保部门以及教育部门加强开展必要的环境警示教育。环保部门和教育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展开声势浩大的环境普示教育,让社会公众了解当前的环境状况,知情家电垃圾对环境和人类的危害,惫识到破坏生态环境的后果和严重性,自觉执行政府出台的法规和政策,改变传统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积极参与废旧家电的循环使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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