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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生产者责任:废旧电气电子设备政策展望

发布日期:2019-10-12 浏览次数:

欢迎来到家电回收网,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点亮了在现代社会中生产和消费模式的阴暗方面。废弃电子垃圾其数量和迅速的增加加剧了对固体废物的挑战管理系统。在部分国家依靠扩大生产者责任的原则解决很大的问题,并取得不同程度的成功。包括泰国在内的国家正在从中汲取这些先动者的经验。
 

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是增长最快的废物之一,它已经成为最近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政策议程的一部分了。在2009年其他国家,包括泰国已经在制定法律框架的过程中。
 

电器制造、电子零件是泰国最大的产业之一。2007年,该行业的出口价值460亿美元,该国的总出口占全球的三分之一。泰国在低成本、半熟练劳动力的能力在全球吸引了许多跨国公司在泰国成立组装厂。但是泰国人电气电子行业尚未实现要求上游增值能力,例如研发(R&D),产品设计标志和品牌。来自各行业的许多受访者令他们担心的是,除非这些上游能力得到发展,泰国的部门也将很快失去新的低成本的基础。
 

电子产品
 

企业通过行业联合的方式成立生产者责任组织(PROs),由生产者责任组织建立共用的产品回收体系,企业委托生产者责任组织具体负责产品废弃物回收与处置。这种执行方式适合于回收品可以用做生产者的原料并且回收处置和利用过程通用性较强的情况,如玻璃、纸、金属等。在具体执行时,共同产品回收体系一般由生产企业、生产者责任组织、回收企业共同构成。生产企业将自己的产品回收责任委托给生产者责任组织,生产者责任组织依托各地提供具体服务的回收企业实施回收行动。
 

作为生产者组织的终端——废弃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其成立在欧洲各国政府有严格的审批程序,除有一定的资金,相对高的技术及设备要求外,还要求其有一定的环保要求——其所生产的再生材料必须符合绿色环保要求。如荷兰飞利浦公司,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建立了处理废弃电子产品的附属企业,至90年代,该企业从飞利浦公司独立出来,目前已成为一个与30多家国际电器品牌公司合作的专营处理企业。
 

在责任主体上,主张产品及其废物对环境的影响由生产者、消费者和政府分担责任,但责任延申的领域包括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另一种方式即为生产者必须负责产品使用完毕后的回收、再生和处理,以降低产品对环境的影响。
 

从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早期立法实践来看,一般认为最早通过立法将生产者延伸责任概念制度化的是我国台湾地区1988年对废弃物清理法的修订 。修订后的该法要求制造、进口和销售者对其产品使用后的废物负回收处理的责任。而贯彻生产者延伸责任原则最为成功并且产生广泛影响的立法则是德国1991年颁布的 《 包装管理条例 》 。该条例要求生产者和销售商对其产品包装的回收、再利用或再循环全面负责。条例的目标是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消耗量,多次重复使用包装,以及再循环那些实在无法避免的包装。简言之,条例要求减少和再循环,而限制直接填埋处理,从而建立了适用于包装物领域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此后,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思想理念迅速传播,并影响了绝大多数发达国家(欧盟、日本、加拿大、韩国等)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巴西、秘鲁等)的相关政策与立法,这些国家先后在包装物、电池、机电电子产品、容器和家电等领域的固体废弃物立法和政策中贯彻了该原则,建立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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