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废家电回收存在问题及建议
发布日期:2021-10-07 浏览次数:1654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与发达国家生产企业履行回收行为责任不同的是,中国的生产者责任延伸模式为生产企业通过缴纳基金履行经济责任,处理企业获得补贴。国内的处理基金主要由税务局负责征收,从国外进口的符合国家有关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规定的产品由海关负责向其征收。
若废旧家电的处理责任及费用完全由生产企业承担,或可导致投入增加,而进入产品成本,最终引起产品价格上涨,从而使消费者的负担增加。建议应开展专题研究,深入研究生产企业回收目标责任制对生产企业的影响,确保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在获得环境效益的同时,要考虑到家电生产企业与进口商在废旧家电回收过程中的差异,避免对国内经济产生较大影响,维护我国内资企业正当的公平竞争环境。
在德国EAR体系下,家电生产企业执行回收处理的最大成本是废旧家电的物流运输费用和处理费用两项,据德国西门子公司估算,家电生产企业负担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成本构成为:管理费用20%、运输费用50%、注册费用5%、处理费用25%。处理基金虽然用于补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但应包含补贴回收(含运输)费用及处理费用两个部分。
2009年我国开展的废旧家电“以旧换新”时,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的运费补贴分别为:20~40元、30~50元、30~50元、20~50元,而拆解处理补贴分别为:15元、20元、5元、0元。从国外及我国在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整个产业链实践来看,补贴回收的费用应该高于补贴处理的费用。因此如何建立废旧家电回收的政策引领及市场驱动机制十分重要。
当前,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废旧家电回收工作,势必产生新的回收成本。因此,建立规范、可控的废旧家电回收体系,应考虑出台相关家电生产企业回收废家电的配套政策给予支持。
建议积极探索建立家电生产企业回收白名单制度,研究家电生产企业回收白名单制度下的产业政策。具体来讲,对于家电生产企业回收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溯源系统,税务部门要确认家电生产企业的回收成本,再通过增值税、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才可使生产企业的回收行为得到良性发展,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政府有效管控废旧家电回收体系,同时也解决了109家处理企业在废旧家电采购时无进项票的问题,并在客观上实现了有效打击非法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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